培训会员
热门点击:参观考察 中层干部 研发管理 采购管理 海关事务 秘书文秘 人力资源管理 销售营销 绩效管理 仓储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森涛培训网 >> 精品文库 >> 社会保险法 >> 正文

解读《社会保险法》六大重点问题


  《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四审终获通过,一方面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多年来以各种行政法规形式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终于“并轨”,该法相当程度上吸收和继承了原有体系的合理部分,也在诸如部分费用项目承担、社会保险账户缴费转移及违法责任加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进;另一方面,该法的颁布又引得人心揣度———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否因故而大幅提升?现行企业社保操作如何应该法的要求进行变革和改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就该法所涉的六个重点问题分析如下,以便有关人力资源工作者和普通员工对该法有进一步的明晰认识:“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前述规定,对于以往的养老保险政策而言,似乎有所“放松”,因为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此,原本由于缴费年限问题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个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然有机会通过“续保”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在此方面似乎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但是否允许有关人员在缴费未满15年的情况下一次性领取全部储蓄额,则因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而变得不甚明确,对此问题仍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释明。医疗保险“全覆盖”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的相关规定,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此,在上海市,过去的医疗保险已经由“职工”完全过渡到“居民”,参保人员摆脱了用人单位这层劳动关系的“桎梏”,真正地享受社会保障所带来的福祉,而不再是单纯的劳动行政管理。“灵活处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此处所谓“灵活处理”系指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

[1] [2] [3] 下一页


文章热词: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撰文罗欣屈晓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11-4-14;

免责声明: 本站为非营利性网站,所登载此文是由开放网络用户自由发布分享,本站不参与审核、编辑或修改,仅为提供给感兴趣读者学习研究使用,不代表本站同意该文章的立场观点,且本站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连带责任。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详见本网的法律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热门课程列表 | 培训计划 | 网站地图 | 文字站点 | 加入收藏 | 用户中心
固话:020-34071250、34071978 值班手机:13378458028(可加微信) 传真:020-3407197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 邓江华主任律师
粤ICP备13018032号 Copyright (c)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森涛培训网 三策咨询.企业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