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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五大热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历经3年4审,昨日终获通过,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保基金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解读: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释疑

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咋办?可申请法院拍卖单位财产抵缴

记者:单位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会采取什么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过去二十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的话,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养老险全国统筹有没有时间表?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记者: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将如何改善?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关于时间表的问题,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就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当然这个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要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养老险为何缴费高保障低?缴费高是因为要承担历史包袱

记者: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如何改善?

胡晓义: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而我们享受的保障水平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以来,我们都在连续不断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

对公职人员参保是否回避? 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

记者:此次的立法当中为何没有提及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是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地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本法立足于长远、立足于所有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社保费如何统一征收? 将分析不同机构征收利弊 记者: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胡晓义: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

授权条款太多是否回避矛盾? 有些过渡性措施难用立法固定

记者:社会保险法中有多次明确授权的条款,如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问题是授权的条款较多,是否会造成社会保险权利集中在基层,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同时,授权条款是否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确实还有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你也提到授权过多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不会的。法律通过以后,我们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地制定配套规定,也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文章热词: 社会保险法

作者:佚名;资料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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