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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让更多劳动者受益


口播   发生工伤后获得适当保障,是所有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之一,记者从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经国务院修改后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今年1日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为普通劳动者撑起了更大的保护伞。
据了解,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六大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其中第一条指出,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最突出的一条就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新《条例》还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方面,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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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资料来源:兴安电视台 2011-04-08 作者:蒋春妮;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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