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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新的特点


作者:上海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几天来,记者接到几名市民打来的电话,咨询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工伤的赔付金额标准,同时想知道新规定中,工伤认定范围是否也有变化。“希望劳动保障部门能对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向市民详细解读。”淄川市民孙先生表示。

  马上就访: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淄川人社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呈现出六大新的特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在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同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文章热词: 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上海;资料来源:金融界;发布用户:chenz;发布时间: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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