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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来源:不详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的任务,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机关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中层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股(室)长负责本股(室)的工作计划安排、本股(室)人员管理等工作。各股(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股(室)长的管理,股(室)长必须服从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副股(室)长和挂职后备干部协助股(室)长工作,并抓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条 各股(室)长负责落实本股(室)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有关内容,确保任务按计划完成。
第五条 凡股(室)长在一个岗位上连续任期三年的,原则上进行交流。对股(室)长的交流,一般在半年或年终参照考核结果进行;一次交流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股(室)长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股(室)长在确保本股(室) 工作正常运转的同时,积极做好委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及协调配合好其它股(室)工作。

第三章 奖励制度

第七条 年终目标责任书考核第一、二、三名的股(室)长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费用由委承担。其股(室)直接命名为先进科室,科室长直接命名为优秀股室长,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第一名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予以提拔。
第八条 除倒数第一名的外,综合得分不低于各股(室)平均分的股室长依次获得本股(室)人均奖金的1.6倍、1.5倍、1.4倍、1.3倍、1.2倍(最低不低于1.2倍);股(室)副职领取正职奖金的80%(倒数第一名的除外)。除最后一名的外,最低不能低于本股(室)人均奖金的1.1倍。对于股(室)长的奖金有分管领导签字直接发到股(室)长本人。股(室)长有再参与本股(室)的奖金分配。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股(室)长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在本股(室)内部岗位交流;对经多次教育不改的,中层干部有向组织提出辞退或调整本股室工作人员建议的权力;对于本股室的工作人员,如出现重大违纪现象,股室长有权提出交流建议,或令其待岗,交流建议委党组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若改正错误态度诚恳,则允许其在委内竞选其它岗位,若半年内选不上岗位,则要求其在6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若找不到接收单位,则停薪待岗。
第十条 股(室)长对本委决议、决定和命令不执行或不服从分管主任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二次以上违反的,予以交流或免职。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误、失职、渎职,导致股(室)职责难以执行,目标难以实现,对单位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报主任办公会处理;给单位工作、形象造成损失的,单位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的,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散布有损单位或他人声誉的言论,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在委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在全委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同时,给予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职业道德或服务态度恶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示;情节严重,引发上访或投诉的给予降免职处理;影响极坏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离或辞退。
第十四条 因股(室)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股(室)长写出情况调查报告,报委党组,委党组视问题性质,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或全体职工大会上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股(室)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并在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做出检讨。
第十五条 违反廉政纪律,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施行辞职制度,凡符合我委《中层干部辞职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提出辞职。对符合辞职条件又未提出辞职请求的,责令其辞去职务;对仍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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