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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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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 |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管理,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的任务,逐步建立起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层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 各股(室)长负责本股(室)的工作计划安排、本股(室)人员管理等工作。各股(室)工作人员必须服从股(室)长的管理,股(室)长必须服从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副股(室)长和挂职后备干部协助股(室)长工作,并抓好分管的工作。 第三章 奖励制度 第七条 年终目标责任书考核第一、二、三名的股(室)长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费用由委承担。其股(室)直接命名为先进科室,科室长直接命名为优秀股室长,并向组织部门推荐第一名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建议予以提拔。 第九条 股(室)长有权对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在本股(室)内部岗位交流;对经多次教育不改的,中层干部有向组织提出辞退或调整本股室工作人员建议的权力;对于本股室的工作人员,如出现重大违纪现象,股室长有权提出交流建议,或令其待岗,交流建议委党组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若改正错误态度诚恳,则允许其在委内竞选其它岗位,若半年内选不上岗位,则要求其在6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若找不到接收单位,则停薪待岗。 第十二条 散布有损单位或他人声誉的言论,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在委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在全委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同时,给予免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委党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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