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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本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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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百度空间 周律师 | |
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新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变化; 二、新法从侧面认可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其它约定,则只有在该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违法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法对实践中一直奉行的“代通金”予以明确。符合一定情况,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作出了规定; 五、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关于劳动合同保存两年也是新的规定。
鉴于新法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为防止这种行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诸如“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从事或参与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该法第四十二条的情况,仅规定不得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均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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