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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本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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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百度空间 周律师 | |
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一、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但是,对未足额支付报酬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是否能一并申请支付令?这一点新法并未明确。仅从字面理解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仅就报酬部分申请支付令赔偿部分仍需申请仲裁,则劳动者花费的时间、成本反而增加,支付令的意义也就不大。 二、而对于支付令制度本身而言,用八个字概括支付令:“先天不足、后天缺氧”。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只要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则不管该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或者即便没有任何理由,法院均“无须审查异议”而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与其说拖欠劳动报酬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不如说是一大败笔。实践中,遇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用人单位总会找出各种理由。此时再去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一纸书面异议就导致支付令自动失效,枉付申请费,同时可能造成仲裁时效超过,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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