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培训 培训课程咨询热线:020-32676509、32676269
培训导航: 人力资源 | 生产管理 | 职业培训 | 市场营销 | 财务管理 | 战略管理
热门点击: 热门培训 | 金融危机 | 劳动合同法| 采购 | 销售 | 中层干部 | HR
网站公告:     版权声明  [2008年3月11日]            欢迎加入HR经理人交流QQ群——群号:47226351  [2007年9月21日]        

培训专题:金融危机应对 | 劳动合同法 | 采购 | 销售 | 中层干部 | 精益生产 | 车间管理 | 人力资源管理 | 薪酬
| 绩效管理 | 项目管理 | 职业秘书 | 团队建设 | 招聘面试 | 行政工作管理 | 产品管理 | Excel与PPT | IE工业工程
| 一线主管班组长 | 培训体系管理 | pmc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 | TTT企业内部培训师 | 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 |更多专题

培训课程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森涛培训网 >> 精品文库 >> 人力资源HR >> 精品文章正文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本质变化

来源:百度空间 周律师

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变化解读】

一、现行《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

二、新法基本参照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模式,但是,该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更加严格;

三、新法规定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四、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五、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律师建议】

关于服务期,新法明确仅在出资培训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针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实习期、带教期间约定为出资培训的做法,新法限定出资培训专指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用人单位而言,在约定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新法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一部分工资视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做法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当将本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最好能列举竞争单位名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打印预览]
  • 上一篇精品文章:

  • 下一篇精品文章:
  • 人力专题: 金融危机 | 劳动合同法 | 人力资源管理 | 薪酬 | 绩效管理 | 招聘面试 | 培训体系管理 | 行政工作管理
    生产专题: 采购 | 工厂成本控制 |车间管理 | 精益生产 |项目管理 |产品管理 |IE工业工程 | 研发管理 | 工厂安全
    生产计划与物料控制pmc | 现场管理 | 仓储管理 | 供应链管理 | TPM生产维护 | 注塑| SPC | 供应商管理
    销售专题: 销售 | 团队建设 | 销售技能 | 大客户营销 | 外贸操作 | 商务谈判
    财务专题: 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 | 企业所得税法 | 全面预算 | 应收账款 | 财务管理
    职业专题: TTT企业内部培训师 | 职业秘书 | 中层干部 | 商务礼仪 | 客户服务 | 沟通技巧 | 领导力 | Excel与PPT
    一线主管班组长 | 跟单员
    森涛培训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培训计划 | 内容索引 | 联系站长
    课程咨询:020-32676509、32676269 移动号码:13798010718(广州) 传真:020-32676269 E-mail:stpxw@yahoo.com.cn
    培训msn咨询msn:stpxw@hotmail.com 企业培训服务雅虎通:stpxw 培训语音咨询SKYPE:stpxw198 培训在线咨询QQ在线:181041210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 邓江华主任律师  
    粤ICP备07028900号 Copyright (c) 2006-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森涛培训网 企业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