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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本质变化

来源:百度空间 周律师
 
 
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变化解读】

    一、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新法的规定更加科学: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同意的(不必提前30通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

三、新法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因病、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言以蔽之,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或不想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

五、新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对劳动者而言,新法最重要、最本质性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是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为逃避经济补偿金义务,刻意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做法将毫无意义。

新法的一系列规定都旨在引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倾向性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对用人单位而言,几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将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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