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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谨防吃“大锅饭”

来源:上海金融报;作者:佚名;发布用户:guanlicy;发布时间:2011-2-25;

        2011年02月25日 01:44  上海金融报
  随着2010年度年报披露工作的有序推进,创业板公司和中小板公司的股权激励渐入高潮。2月14日夜,九阳股份向包括其公司高管在内的246名核心经营骨干,献上了一份迟到的情人节礼物。根据该公司当晚发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公司将以定向发行426万新股的方式,对246名骨干员工启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应该肯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对于改善相关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提升公司业绩和形象、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已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中,笔者发现,无论是激励对象和内容的确定,还是行权条件和时间跨度的设定,都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有吸引力。股权激励计划的出台和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持续、稳定、健康增长。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如能形成激励对象与公司“同命运、共呼吸”的纽带关系,最大程度地刺激激励对象的创造力,为公司业绩的提升作出积极贡献,这样的股权激励对于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生命力。衡量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不仅取决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本身是否有吸引力,而且体现在对激励对象是否有着同样的吸引力。有些公司的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明显不如其它公司,更多的是出于长期捆绑公司核心员工利益和实现普遍受益的考虑,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这样的激励计划对于激励对象的吸引力就会大打折扣。

  还有,从行权条件的满足与否与公司股价的实际表现的关系看,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一方面,当公司业绩与股价走向呈正向关系时,有两种可能:一是“业绩升、股价涨”,此时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来获得激励收益;二是“业绩降、股价跌”,此时激励对象既无必要、也无可能行使股票期权,激励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另一方面,当公司业绩与股价走向呈反向关系时,也有两种可能:一是“业绩升、股价跌”,此时激励对象有行使股票期权的权利,但无行权的必要(行权收益为负)。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吸引力;二是“业绩降、股价涨”,此时激励对象虽有行权的愿望(行权收益为正),但无行权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同样没有吸引力。显然,在上述四种情况里,只有出现“业绩升、股价涨”这一种情况时,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才有实际吸引力。

  二是要有可行性。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经营者能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勤勉尽责的服务。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立的行权条件是否可行,显得尤为关键。如设立的条件“门槛”过低、“过于可行”,就会失去激励的意义,达不到激励的目的。相反,如“门槛”过高、不具有可行性,也会使激励对象感到高不可攀,不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另外,激励计划中设立的行权条件既要体现公司业绩的“爆发性增长”,又要体现“可持续发展”。如果光有“爆发性增长”,却无“可持续发展”,或者虽能“可持续发展”,但缺乏一定的“爆发性增长”的潜质,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这种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因此,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立的行权条件是否适度、可行,分寸拿捏是否恰到好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成败。

  三是要有科学性。从当前和之前已经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看,有的相对合理。如探路者(31.000,0.35,1.14%)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为2011-2013年相对于200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70%、120%。2011-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0%、11%、12%。若将其中净利润增长率折算成“同比增长”,分别为30%、30.77%和29.41%,即年均递增30%左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的却欠考虑,从企业发展的连续性看缺乏科学性。

  四要防止吃“大锅饭”。与其它激励措施一样,股权激励也是把“双刃剑”。就激励对象而言,只有对象确定科学、激励分寸得当,才会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但若激励对象过多、多滥,激励标准单一、缺乏个性,就相当于普加工资,就难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就“未被激励”的人员而言,有的可能会以激励对象为榜样,急起直追,发奋工作;有的可能受此影响,更加消极。这其中,关键在于激励对象的确定要合理,真正做到“该激励的就要激励,不该激励的坚决不激励。”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与公司治理相挂钩的行权条件,也存在类似问题,同样需要在体现“共性化”的同时体现“个性化”,若仅有“共性化”挂钩而无“个性化”挂钩,这样的行权条件导致的结果还是难以避免落入“三个和尚”的尴尬处境。此外,作为一项完善的激励机制,股权激励计划也要体现有奖有罚、奖罚结合的原则,只有激励、没有处罚的激励机制既不是股权激励的本意和初衷,也很难使股权激励计划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无论是制定政策、法规、措施,还是出台股权激励计划,都既要有良好的初衷,也要有科学的方略。股权激励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激励机制之一,只有当所设立的具体激励计划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可行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不吃“大锅饭”)时,才能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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