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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纺织业面临的挑战

来源:中国纺织报;作者:陈晓静;发布用户:guanlicy;发布时间:2008-1-8;

    纺织服装行业似乎每年都会面临一些新课题。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意味着一个挑战,而其挑战的,正是纺织服装行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劳动力成本发展起来的传统生存方式。
    亚洲鞋业协会调查显示,在过去的3个月里,广东省约有500家制鞋企业倒闭,一些实力较弱的鞋企纷纷选择在12月底前主动歇业。对平均纯利润水平不过5%~8%的制鞋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以及“两税合一”等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超过20%。而对于平均利润率不过5%的纺织服装行业来说,同样的困境是否已摆在面前?据业内人士透露,广东某地去年12月份已陆续有些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制衣企业因利润微薄相继倒闭,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不会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成本增加,企业是否具备承受力?
    《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成本增加有限,就目前我国的企业来说,并非不能承受。但相较于执法成本,违法成本显然更高。
    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看出,对于用工制度规范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在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时(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也需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用工制度不规范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用工成本则将大大增加。比如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付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之前未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企业来说,无疑更是一笔庞大的支出。
    现实情况是,国内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往往拥有较为完善和规范的用工制度,而高新产品的不断研发问世,也使这些企业的利润率普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的影响甚微。而在用工方面不规范的往往是那些低成本、低利润的中小民营企业。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表示,在民营企业内部,确实存在着用工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据调查,我国民营企业中有四成劳动者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处于无保障状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需要付出最多成本补偿的,恰恰是那些利润空间原本就微薄的中小民营企业。
    中国人才研究会人事管理研究中心理事王益明说,对于国内不少企业来讲,低成本一直是唯一的竞争优势。没有其他优势,企业将来难有大的发展。
    而常凯教授更是断言:“一些违法经营、违法用工的企业会为此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因此而破产。但是另一方面守法企业会更具竞争力。”
    对此,武汉市纺织协会有关人士坦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受冲击最大的的确是中小民营、个体企业。但他认为中小企业并非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大企业可以大规模地转型创新,小企业也有自己小规模的调整转型方法。以前大量低附加值产品积压卖不出去,大企业同样赚不回本钱。倒不如将产品做少做精,把产品价格提上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让企业重新审视自己,对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好处。”
    事实证明,已处在高度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纺织企业,其生命韧度之强与发展空间之大往往超乎外界想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势必成为强者与弱者、创新者与守旧者的分野,难以承受成本增加之重的中小民营企业,倘若无法及时转型,将无法走得更远。
    优胜劣汰,企业兼并潮是否来临?
    尽管我国目前仍然是资方市场,劳动力供大于求,但“招工难”仍是纺织业每年都要面临的一大问题。统计数据显示,外来务工人员在各地纺织企业中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江苏常州地区的4000余家纺织鞋帽企业中,外来工数量超过50万人,占到全区160万外来工总数的近1/3。而在广东省佛山市的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外来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达80%以上。
    相关研究显示,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迁徙中的主动性越来越强。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缺口明显增大,而上海、杭州等长三角地区城市的外来务工者却在逐步增加。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加速外来务工者向可提供长期稳定就业环境的企业流动,同时也将使用工制度不规范企业的用工缺口进一步增大,加速企业优胜劣汰。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将促使一部分原本依靠劳动力成本优势竞争的企业走上转型之路。常凯教授指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企业可能有点不适应,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该法反而能促进企业的转型,由低劳动成本的竞争转向创新能力的竞争,劳资合力去创新。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会被淘汰,而另一些企业则会走向新生。
    曾有民营企业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在用工成本方面对企业的冲击,将掀起一次企业兼并潮,有实力的企业兼并别人,没有实力的企业只能自生自灭。这话颇有些悲观意味。不过,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更加和谐的以人为本的劳资关系正在逐步建立。“生产关系影响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中,纺织行业传统的生存法则将被颠覆,一种代表更先进生产力的竞争法则将成为未来企业发展的核心。面对资本市场,具有资本经营意识和头脑的优势企业,将在价值化管理的思路指引下,最终走向企业资本兼并的发展道路。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的企业优胜劣汰,将为这一切提供可能。


文章热词: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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