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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12月29日电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可是,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不惜冒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之“险”,劝辞职工者有之、逆向派遣者有之、裁员者有之、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者有之,等等,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这样做,不仅反映一些企业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更反映出一些企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识。
企业是固然要讲利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企业就无法在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但这是规范用工行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如果钻法律空子,错误地“应对《劳动合同法》”、错误地“规避法律风险”,则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平等保护,企业也是受益者。比如,该法纠正了目前劳动关系的不 合理现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逐渐成为常态,这既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的稳定,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减少企业因频繁换人而带来的损失,对企业而言,不也是一种受益么?
“一德立而百善从之”,企业家要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要认识创建和谐企业是实现各方利益协调共赢的有效途径。一个有前途的企业应该更加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和谐企业的创建,更加强调与社会的完美融合。企业要通过认真学习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增强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学习贯彻中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凡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要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权利提供保障,树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只有抱着对社会的深厚责任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会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矫健形象,与社会和谐共进,从而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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