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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获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工业报

    今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项目将减免所得税,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幅度也将加大。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实施。《实施条例》充分体现了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生产,并细化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主要优惠三类产业企业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收优惠将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等倾斜,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型企业和节能环保行业。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实施条例》时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施条例》同时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研发税收优惠力度加大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当年发生的费用金额的50%加计扣除。
    此外,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与现行优惠政策相比,新规定不仅扩大了优惠范围,优惠力度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条例》规定其认定指标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等指标均不低于规定标准。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强化了高新技术企业界定要以研发比例为核心,意味着税收优惠重点将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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