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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助力经济结构调整

来源:新京报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系今年3月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配套与细化,经过进一步修改,将于2008年1月1日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相关报道见本报B04版)。

  就已有信息来看,作为一项重要税收法规的补充和明晰化,“条例”将会产生深远影响。而对于这些影响,我们不能仅从“总量上”作简化理解,更应从“结构性调整”的视角加以估量。

  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明年经济工作时强调将加大财政政策调整经济结构的力度。这意味着,在紧缩货币政策为经济运行争取时间的同时,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依赖财税政策的改变来完成。

  笔者认为,“条例”的确表明未来税收政策具有显著的结构性调整效应。其一,两税合并改变内资企业在税收上的弱势地位的同时,也起到了调整和规范外贸、外资和产业政策的目的。在输入型流动性过剩日益难以控制的当下,通过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流入并鼓励国际产业结构转移和出口,越来越不合时宜。两税合并有助于缓解顺差高企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其二,从“条例”中我们注意到,未来的财税优惠将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就业和投资主体的市场化。新的税法规定中小企业的税率为20%,对高新技术企业更是设定了15%的优惠税,同时将允许企业加速研发设备的折旧,并加大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比例。

  鼓励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就是鼓励创新、鼓励就业、鼓励市场化。从各国发展经验来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总是创新和国民经济活力的来源。目前我国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岗位,完成了约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新产品的开发。中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只占有较小比重,鼓励其发展有利于控制投资过热。同时,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也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增大市场调节手段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在引导投资中的主导作用,并鼓励有助于改善民生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等的适度增长。

  其三,从“条例”中我们注意到,税收改革将通过扶持国家重点公共项目、公共设施、节能环保事业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条例”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先前的实施细则一直是“两免三减半”。

  理论上,大型公共工程尤其是环保项目存在显著的外部性,私营经济通常无法承担,而合理的财税体制安排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领域的进入成本。

  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条例”的不足之处。一个重要缺憾是“条例”未对广受关注的税收与税源严重背离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由于新法改为法人所得税制,大量原来在所在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改由其法人总部汇总纳税,这将导致税收收入向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集聚,加剧地区差距。这意味着,“条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傅勇(经济学博士 央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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