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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强迫2000多职工辞职 劳动部门介入

来源:人民网

  昨(2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近期一些企业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接到了数十起职工投诉,实际上这是误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劳动监察总队严正指出:我省个别企业违反用工合同,擅自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涉嫌违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针对出现的用人单位违法情况,我省劳动监察将邀请人大代表一起,对全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事件

  企业强行要求职工申请辞职

  11月6日晚7时,省劳动监察总队接举报称,一央属企业正召集全省21个市州分支机构,欲将公司编外职工转到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要求,职工必须自己写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如自动写申请辞职,则待遇不变。

  次日,省劳动监察总队先后接到127起投诉,有的属个人投诉,有的属10人以上联名投诉,涉及职工2000多人。

  事态紧急,11月8日,省劳动监察总队随即约见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强迫要求职工辞职已经违反《劳动法》。省劳动监察总队责令其停止解除职工合同工作。11月21日,省劳动监察总队发现,该公司的21个市州中还有部分仍在进行强行解除合同,遂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通过调查,省劳动监察总队发现,该公司为一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强迫要求2000余名编外员工辞职,主要是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企业担心,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回归”?

  >>说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误读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王祖云说,继深圳某公司大规模裁减人员引起关注后,我省个别企业也在做类似工作,“主要是因为他们误读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将实施,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第十四条: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家强表示,目前出现的个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试图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

  >> 解读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也要补偿

  ★职工可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王祖云: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提出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则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届时,劳动者如没有违反公司规定行为,则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聘。

  ★终止劳动合同三种情况应补偿

  问:如果劳动合同明年初到期,而公司续签合同条件下降,本人可否拒绝?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王祖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而新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是员工不愿意续签的。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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