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会员
热门点击:参观考察 中层干部 研发管理 采购管理 海关事务 秘书文秘 人力资源管理 销售营销 绩效管理 仓储管理
您现在的位置: 森涛培训网 >> 内训课程  >>课程介绍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张嶂内训课程


培训讲师张嶂 培训方式讲师面授课程时长1-2天
课程预约020-34071250;13378458028(可加微信)培训课纲 课纲下载
培训关键词:公司法培训,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培训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课纲内容:

30个案例的“完美合同”实操手册

课程涉及领域关键词:合同法起草合同合同的企业风险管理

课程背景:
    企业的对外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合同确定企业交易和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合同的拟定要求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训练。目前,企业一般由外聘律师或内部法务对合同进行拟定和审核,但是,这种模式有一定的缺点:
● 外聘律师未必对企业内部运作或交易有非常详细的了解,拟定出来的合同可能不能完全实现企业的目的
● 合同的情况往往是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最清楚。如果把合同拟定的全部工作交给律师或法务,信息传递的减损将影响合同的质量。
    同时,就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体系而言,提高全员的合同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使全体员工掌握全面和基础的合同法知识,能够极大降低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从源头上把风险控制住。

课程目标:
    通过授课和案例分析,使学员全面掌握合同法中关键的法律要点,学会草拟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避免大多数合同陷阱,识别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在拟定合规合同水平方面有根本性地提升。
    就企业内部风控管理体系而言,提高全员的合同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使全体员工掌握全面和基础的合同法知识,能够极大降低企业的合同管理风险,从源头上把风险控制住。

课程时间:1-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中所有接触合同,需要草拟或审核合同的人员
课程方式:讲授、案例讨论、演练
课程特色:全部以案例分析入手,通过案例把握合同法律要点,深入浅出

课程大纲
第一篇:公司法
第一讲:总则
一、立法宗旨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2条调整对象
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的界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4条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6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9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第10条公司的住所
第11条公司的章程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14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第17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18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
第19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20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第21条禁止关联行为
第22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
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
第2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30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
第31条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32条股东名册
第33条股东的查阅权
第34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5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组织机构
第36条股东会
第37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38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39条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40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第41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42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4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
第45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46条董事会的职权
第47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48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9条经理的职权
第50条执行董事
第51条监事会和监事
第52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53条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
第54条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
第55条监事会会议
第56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
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
第59条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
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第61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62条年度审计
第63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
第66条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67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
第69条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
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71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72条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
第73条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第74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第75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设立
第76条设立条件
第77条设立方式
第78条设立发起人的限制
第79条发起人筹办公司的义务
第80条注册资本的限定
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82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要求
第83条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及设立登记申请
第84条对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
第85条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内容
第86条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第87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方式
第88条缴纳股款方式
第89条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义务
第90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1条股本抽回的限制
第92条申请设立登记文件
第93条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
第94条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责任
第95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额要求及募股要求
第96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97条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
二、股东大会
第98条股东大会的地位与组成
第99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100条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101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102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临时议案和股票交存制度
第103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104条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
第105条累积投票制
第106条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第107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董事会、经理
第108条董事会设立及其职权
第109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110条董事会的召开
第111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112条董事会的出席与代理出席、会议记录与责任承担
第113条经理及其职权
第114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115条禁止向高级职员提供借款
第116条定期披露高级职员报酬
四、监事会
第117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118条监事会的职权
第119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120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121条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
第122条独立董事的设立
第123条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124条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事项议事规则

第五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第12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形式
第126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127条股票发行的价格
第128条股票形式与应载明的事项
第129条股票种类
第130条股东名册的置备及内容
第131条其他种类股票
第132条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第133条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
第134条新股发行公告、募股方式及缴纳股款方式
第135条新股作价方案的确定
第136条新股募足后的变更登记及公告
二、股份转让
第137条股份可依法转让
第138条转让股份的场所
第139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140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141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第142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第143条公示催告程序
第144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145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

第六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146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
第147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第148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
第149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150条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
第151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
第152条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

第七讲:公司债券
第153条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
第154条公司债券募集的核准和公告
第155条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156条债券的种类
第157条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及其应载明的事项
第158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
第159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
第160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161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
第162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163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第164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和年审制
第165条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
第166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167条资本公积金
第168条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第169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第170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诚实义务
第171条禁止另立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

第九讲: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172条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173条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
第174条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
第175条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
第176条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
第177条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
第178条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179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

第十讲: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180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1条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182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第183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184条清算组的职权
第185条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
第186条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
第187条宣告破产
第188条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
第189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190条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讲: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191条外国公司的定义
第192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第193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
第194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及章:程置备
第195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第196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197条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

第十二讲:法律责任
第198条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199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201条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202条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203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204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205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206条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07条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08条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09条登记机关上级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210条假冒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211条不当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212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213条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214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215条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讲:附则
第216条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217条本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适用及例外
第218条生效施行日期

第二篇:合同中的企业风险管理
第一讲: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
1. 订立的资格
2. 合同的形式
3. 书面形式的涵义
4. 合同的条款
5. 订立合同的方式
二、要约
1. 要约邀请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的撤回
4. 要约的撤销
5.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6. 要约的失效
三、承诺的涵义
1. 承诺的方式
2. 承诺的期限
3. 承诺期限的起算
4. 合同成立的时间
5. 承诺的生效
6. 承诺的撤回
7. 新要约
8. 迟到的承诺
9.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0.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
11. 确认书
四、合同的成立
1. 合同成立的地点
2.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3. 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4. 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
5. 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
6. 无效的格式条款
7. 格式条款的解释
五、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小问题:如何正确地订立合同?
1)未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传真件可以吗?
2)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3)已经发出的货物与要约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1:“我爱吃垃圾”是一家生产垃圾桶的公司,一般都是用电话、电邮、传真和国内外客户联系业务。客户经理在网上认识一个要购买垃圾桶的客户。客户把垃圾桶的样式、要求等用邮件发过来。经理以邮件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客户付了2万元作为预付款。公司把垃圾桶都发给了客户。但是,客户收到货后,却觉得垃圾桶比预想的要小,虽然当时在电邮里说了尺寸,但是现实中还是不合适。客户一查发现大家没有签合同,所以拒收这批货物,并终止合作。公司认为垃圾桶都做出来了,如果客户不要,垃圾桶就要变垃圾了。问题是:客户的理由成立吗?

第二讲: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 附条件的合同
2. 附期限的合同
3.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 表见代理
6. 越权代表行为
7. 无权处分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 无效的免责条款
2.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3. 撤销权的消灭
4.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5.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6.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7.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小问题: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1)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2)未盖章:但已经履行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吗?
3)在合同上摁手印和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4)买卖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吗?
5)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6)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7)重大误解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8)合同未成立,还要对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吗?
案例1:达尔文公司和米尔公司准备合作制造手机。由于各类筹备事项非常复杂,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意向书》,并约定一周后大家签订正式的合同,现在各自回去筹备物料,人员。米尔公司是手机原料供应商商。为了筹备工作,其冻结了手上原料的买卖行为。结果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由于手机行业的下行波动,手机原材料突然大幅降价。看到手机行业不行了,达尔文公司突然通知米尔公司不签订正式合同了,双方取消合作。米尔公司非常气愤,因为冻结原料买卖导致自己受了很大的损失。所以它希望达尔文公司能够赔偿。达尔文公司说,意向书的意义就是非正式的合同,我们既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自己就应该预见商业的风险。所以我没有义务赔偿。问题:仅从法律角度看,你支持达尔文公司还是米尔公司?

第三讲: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合同内容的补充
2. 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3.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4.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5.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小问题:履行中会发生什么重要的法律问题?
1)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合同该如何履行?
2)买卖合同生效后还能再对产品质量提出要求吗?
3)合同生效后,对方财务出现重大问题怎么办?
4)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用处?
5)对方没有先履行合同,我方绝不付款——这正确吗?
6)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有什么用处?
7)合同中约定“近期提货”,提货人可以随时提货吗?
8)合同中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如何理解?
9)借贷双方存在争议时,交易习惯能否作为判断依据?
案例1:小土豆宾馆向大象鸡场询问是否有大肥鸡出售。大象鸡场说,有鸡,而且都是好鸡,每只500元。小土豆宾馆说,你是养鸡场还是黑社会?如果每只100元就要100只。大象鸡场说可以,接着马上运了100只过去。运到后,大象鸡场说,我这回运来的鸡比原来跟你说的更好,而且也不贵,一只算你110元。小土豆宾馆说太贵了,不要了,要撤销双方的合同。大象鸡场感到很生气,合同都订立了,价格差的也不多,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呢?问题:小土豆宾馆能够直接撤销这份合同吗?
案例2:老赵是收购山竹的,去年山竹产量小,没收来多少。今年他想得加大给果农的宣传力度。因此散发了很多宣传资料,并在宣传中说“高价收购山竹”。结果,今年山竹产量却非常大,远远超过了老赵的收购能力,所以老赵就拒绝再收购源源不断送过来的山竹。果农认为老赵的拒收行为构成违约,而老赵认为他和果农之间没有达成协议。
案例3:嘟嘟面粉厂与小赖食堂签订了一份面粉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嘟嘟面粉厂向小赖食堂供应200吨面粉。小赖食堂收到面粉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生效后没几天,嘟嘟面粉厂就在企查查上发现小赖食堂涉及到好多宗诉讼,公司账户也被查封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嘟嘟面粉厂不想供货了。但是小赖食堂说,我被查封和你我之间的合同没有关系,你供货后我一定会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果你不供货,就是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嘟嘟面粉厂怎样做才能既保障自己的权利,又不构成违约呢?

第四讲: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二、债权转让
1. 债权转让的通知
2.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3.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4.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三、债务承担
1.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
2.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四、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1.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3. 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小问题:风险往往发生在变动之时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未做明确变更,约定按原合同履行可以吗?
2)债权人转让债务应否通知债务人?
3)债务人转让权利不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吗?
4)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5)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6)合同签订后原材料大幅上涨,供货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7)按合同约定给对方送鲜鱼,对方无故拒绝受领怎么办?
案例1:佳佳水果公司给乐乐超市供应一年的水果。半年后乐乐超市经营状况不行,都快付不出水果钱了。乐乐公司说,钱小妈公司也需要水果,咱们的合同不是还没有到期吗,你干脆把后半年的水果供应给钱小妈好了。钱小妈也同意接受后半年的水果了。当初佳佳水果是答应免费运输的,但现在钱小妈的地方比乐乐超市远一倍,所以佳佳水果说,由于地方远了,要钱小妈分摊多出的运费,这样更公平一些。钱小妈需要支付运费吗?
案例2:钱亮亮有一个广告公司,由于经营的原因,向老同学肖糊涂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借到钱后,钱亮亮的公司就接拍了一个公司的宣传片,约定公司半年内支付10万元。可惜这个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转眼间,借款也到期了,钱亮亮的公司没有钱归还。他跟老同学说,别人欠我10万,要不你去要,要来了归你。肖糊涂去要的时候,那家公司说,我又不欠你钱,你无权来问我要债。

第五讲: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2. 合同的约定解除
3. 合同的法定解除
4.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5. 解除合同的程序
6.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7. 结算和清理条款
二、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三、免除和混同

第六讲:违约责任
一、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预期违约
2. 金钱债务的履行
3.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
4.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5. 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1. 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2. 定金
3.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三、双方违约、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和责任竞合
小问题:有效的责任是阻止违约,降低风险的保障
1)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既要违约金又要定金吗?
2)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另一方可以要求减少吗?
3)实际损失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该按哪一个标准要求赔偿?
4)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应当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5)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1:靓靓科技公司找到程序猿小何,准备聘请小何为该公司编写程序代码。为准备编程事项,靓靓公司把很多公司秘密透露给了小何。但是后来因为报酬问题没谈成,双方没有签署合同。靓靓公司警告小何不能把公司秘密透露给别人。但是小何认为,双方没有达成合同,所以虽然在道德上可以这么做,但是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为公司保守秘密。而且公司没有因为要小何保守秘密而支付给小何封口费。

第七讲:买卖合同
1. 买卖合同的条款
2.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3.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4.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5.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6.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7. 交付期间
8. 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9. 简易交付
10. 条交付的地点
11. 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12.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3.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4. 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15.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16. 支付价款的地点
17. 支付价款的时间
18.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小问题:
1)买卖合同是否一定要交付物品才生效?
2)未订立书面合同,送货单可以作为买卖依据吗?
3)空调厂延迟交货,商场可否因空调降价要求少付货款?
4)未仔细验货就在送货单上签字,可以视为已经验货了吗?
5)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买方可以少付钱吗?
6)分批购进货物,其中一批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案例1:小明超市向小强食品公司订购了一批蟑螂药。小强食品公司迅速准备好了所有货物,突然发现当初业务人员和小明超市签订的合同约定:“在门口交货。”问题是,这个“门口”指的是小强公司的门口呢,还是小明超市的门口呢?你认为应该在哪个门口交货?
案例2:当当石材公司做的石狮子非常威武。该公司和老虎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卖了10对石狮子给老虎地产。当当公司委托了一家熟悉物流公司送货,但是签订合同时没有写运费谁承担。石狮子送到后,物流公司找老虎地产要运费。老虎公司认为:如果当初说了运费的事情,价格就要另外谈了。我们以为既然是当当公司的石狮子,那么肯定是当当公司承担运费啦。当当公司说,我卖的是石狮子,运费当然是受益方承担了。

第八讲:赠与合同
1. 赠与合同的涵义
2.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3.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4.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5. 赠与人责任
6. 附义务的赠与
7.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8. 赠与人的撤销权
9.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0. 赠与财产的返还
11. 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九讲:借款合同
1. 借款合同的涵义
2.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3. 借款合同的担保
4.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5. 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
6. 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7.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8. 按约使用借款
9. 利率的确定
10. 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返还借款的期限
12. 逾期利息
13.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4. 借款的展期
15.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6.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小问题:
1)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还款?
2)个人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利息吗?
3)借款利息可以直接从本金里扣除吗?
4)如果借贷双方都同意利滚利,可以吗?
案例1:张小小和刘老爷在水果批发市场相邻开水果档。两个人经常互相借款支持生意。这一次,刘老爷又问张小小借了5万元。十天后,刘老爷还了一部分钱,张小小出具了一张收条。但后来两个人因为客户问题发生打斗。刘老爷就不还钱了。张小小诉至法院,说刘老爷只还了1万元,还欠4万元。但刘老爷说还了4万元,还欠1万元,还出具了张小小写的收据,上面果然写着“还欠款1万元”。刘老爷认为,这个“还”字读“hai”。张小小认为,这个“还”字读“huan”。
案例2:老王向老赵的公司借5万元用于给自己的杂货店购买辣条。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为本金每个月的10%,并约定合同签字就生效,生效后老王去老赵公司拿5万元。合同生效后,老王陪同隔壁老铁的太太出去旅游了一趟,过了1个月才回来。他赶忙去老赵公司拿钱。老赵说可以给你钱,但是你要支付这1个月的利息。老王很生气,我都没用你的钱,我怎么要支付利息呢?老赵说,因为这笔钱我一直放在这里没用,如果不是给你留着,我早就用了,所以你要支付利息给我。问题:老王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利息吗?
案例3:老王要开一个杂货店,缺资金,就问老赵借了10万,打了个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借款到期时间,也没有约定利息。过了半年,老王还不还钱,老赵把老王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并希望老王能支付一些利息。老王说,咱们没有约定利息,我就没有义务给你利息。老赵说,借了这么长时间,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借款给利息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你又不还钱又不给利息,公平吗?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第十讲:租赁合同
1. 租赁合同的涵义
2. 租赁合同的内容
3. 租赁的期限
4. 租赁合同的形式
5. 出租人的义务
6. 承租人的义务
7. 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8. 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9.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10.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
11.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12. 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
13. 转租
14.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15. 支付租金的期限
16. 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
17.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18. 买卖不破租赁
19.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0.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21. 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22.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23.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24. 租赁物的返还
25. 续租
小问题:
1)租房合同可以签订为30年租期吗?
2)租赁期满后,出租者不反对租房者继续居住的,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3)公司可以买下承租的房屋吗?
案例1:当当屠宰厂业务扩大了,需要更大的冷库储藏肉类,于是和一直合作的冷库厂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只要冷库厂扩大了冷库,当当屠宰厂就保证全部租用。”两个月后,冷库厂告诉当当屠宰厂,扩建部分全部完成了,赶快来租吧。当当屠宰厂看了扩建的地方后觉得新设备不行,所以拒绝履行租赁合同。请问:当当屠宰厂可以拒绝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吗?
案例2:老铁家里有矿,还买了很多房子用于出租。由于房子太多,所以有一次记不得有间房子的租赁期过了三个月了,但租客小陈还住在里面,也没有签订新的合同。老铁问小陈还继续租房子吗,小陈说要继续租。老铁说,租可以,今年租金都涨了,我也要涨租金50%。你不仅以后要按照新租金交纳,而且原合同到期后你住的这三个月也要按照新的租金交纳。小陈觉得不开心,他认为虽然我没签合同,但是这三个月涨租金的事情也没和我提前商量啊。早知道这样我就不租了。老铁说,到期后你早该搬出去,如果你不补交租金,明天就给我滚粗。问题:你觉得老铁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十一讲:建设工程合同
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2.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3. 总包与分包
4.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5.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6. 施工合同的内容
7. 建设工程监理
8. 发包人检查
9. 竣工验收
10.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11. 施工人的责任
12.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15.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16.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7.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案例1:鹏鹏公司要建设喜糖大厦,所以举行了招投标会。同同公司荣幸中标了,大家根据中标内容签订了正式的《喜糖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了《喜糖大厦建设补充协议》。两份合同的主要部分内容一样,但是对付款账号、计价方式、仲裁地点、负责经理核算人员的名字和质保期限进行了变更。工程建设完成后,鹏鹏公司拖欠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同同公司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提起诉讼。鹏鹏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所以应该只按照中标的施工合同进行裁决。第一种意见:中标合同才有有效的。补充协议不是标书内容的一部分,所以是无效的。第二种意见: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应该认定为有效。
案例2:棒棒公司和糖糖公司准备合作开发建房,签订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共同开发螳螂山公寓。其中:1)棒棒公司负责所有手续的办理和少部分运营资金,糖糖公司负责筹措所有建设资金并负责建设2)双方共同管理项目。令人费解的是,之后,棒棒公司和糖糖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糖糖公司负责螳螂山公寓的施工建设,棒棒公司负责支付工程款。工程建好后,棒棒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公寓也在销售了。这时,糖糖公司说,我也是合作的一方,所以公寓销售利润有我的一份。棒棒公司说,我不是支付给你工程款了吗?你咋能两头都占呢?意见A:棒棒公司和糖糖公司的两个合同并存且有效,都应该得到履行;意见B:双方的合作合同关系已经变更为建筑工程关系。

第十二讲:保管合同
1. 保管合同的涵义
2. 保管费的支付
3. 保管合同的成立
4. 给付保管凭证
5.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6.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7.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8.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9.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10. 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11. 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12. 保管物的领取
13. 保管物的返还
14. 保管货币的返还
15.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16. 保管人的留置权
小问题:
1)保管人未妥善保管造成物品损坏如何处理?
2)先存放后缴费,存放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
3)无偿替人看包,包被偷走要承担责任吗?

第十三讲: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
1. 委托合同的涵义
2.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3.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4.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5.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
6.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7. 隐名代理
8.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9.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10.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11.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2.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13. 重复委托
14.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15. 任意解除权
16. 委托合同的终止
17. 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8.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19. 居间合同的涵义
20.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21. 居间人的报酬
22.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小问题: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谁支付?
2)委托合同生效后,可以随时被解除吗?
3)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居间人支付费用吗?

● 讲师介绍

张嶂博士  股权投资和法律专家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法学博士
现任:深圳深港国际金融研究院  执行院长
现任:中广核汇联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 投委会委员
现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老师具有法律、金融双重背景,现从事律师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工作。熟悉私募股权投资运作的原理、投资标准、投资运营规律、融投管退的全流程管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企业的风险控制流程;深谙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如何制作商业计划书和路演、如何与基金谈判的秘诀。
专注领域:诉讼和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企业和投资风险控制、金融产品的设计、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实战背景:
● 金融和资本运作
张博士金融课程的特点:具备丰富的资本运作的实战经验,擅长用案例的方式进行实操训练
他的硕士和博士研究方面为金融法,从2008年开始从事金融投资领域,曾在国内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政府创投引导基金、金融控股集团工作。工作主要内容为对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控制,投资决策,基金组建与治理,担保公司项目评审与团队管理,金融公司投资流程设计与管理等。
在实践中,张博士擅长投资风险控制,投资制度建设,基金治理。
● 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曾从事执业律师的工作。擅长进行诉讼和金融法领域的非诉讼事务,包括涉及投融资、并购、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主讲课程:
投融资系列:
《企业投资融与股权设计和激励实战》
《商业计划书与融资路演》
《快速读懂科创板》
《企业资本运营实战》
法律系列:
《合同中的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
《劳动法规与员工人事合规管理》
《婚姻法热点问题手册》
《完美防范企业管理法律风险》
《招投标法律与合同实操手册》

部分服务客户:
大学院校:上海交通大学、广州中山大学、海南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辽宁大学、西安工程技术学院……
大型公司:阿里巴巴、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沃尔玛(中国)、葛洲坝集团、富春江集团、中建南方投资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华润集团、华侨城集团、大连港集团、青岛海尔集团、中国南方电网……
金融机构、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润银行、佛山交行、慈溪农行、河南邮储、南京中行、宁夏银行、广发银行、衢州农商行、中国人寿北京分部、兴泰控股、国泰君安证券、宜信财富、临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山东聊城财金……
国外授课:中车集团(马来西亚)公司、马来西亚拉曼大学……
其他企业:深圳前海国际船艇交易所、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许昌龙岗发电有限公司、国人通信、晋中公投集团、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香港律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山西中小企业管理局、广州市诚毅科技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交盛商学院、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成都菁蓉镇的大学生创业者、南宁威宁投资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北京正大集团、神东集团,成都置信集团,广州诚毅科技公司,深圳深国融、晋中公投集团、香港亚洲商学院、云南铜业集团、广西工业设计城、上海东铭实业……

培训课纲 课纲下载
更多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相关课程:

课程名称: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风险防范》 课程类型: 企业内训
公司名称: * (开票抬头) 所在行业:
培训日期: * 培训地点: * 参加人数:
联 系 人: * 手机/固话: * QQ/微信:
职位: 传真: E-mail:
备注:
验证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此表所填信息仅用于招生工作,请您完整、详细填写,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与您联系)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热门课程列表 | 培训计划 | 网站地图 | 文字站点 | 加入收藏 | 用户中心 | 培训需求提交
固话:020-34071250、34071978 值班手机:13378458028(可加微信) 传真:020-3407197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 邓江华主任律师
粤ICP备13018032号 Copyright (c)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森涛培训网 三策咨询.企业培训服务